玩線上賭場娛樂城算不算犯法?
關於網路線上賭博的行為能不揭牌犯罪案件行为,關鍵就在於,網站能不屬於「公用设施場所或公眾确定入之場所」。也可是說,要是那肯定賭博網站实际上可視為公用设施場所或公眾确定入之場所,則賭客當然構成刑罚典法条第266條第2項一般賭博罪,不然的话則否。網站是否視為「公用设施場所或公眾确定入之場所」,我國司法部门實務界亦出現正反面兩種見解。反方错误认识採「電腦網路乃虛擬實境,顯非否刑罚典法条第266條所規範之現實都存在之場所」的見解,因為網路是虛擬空間,动用者双方都没有見面,並無一得由不某个人共聞共見,並得驶过在这其中之現實空間,故不复合於「公用设施場所或公眾确定入之場所」賭博之要件(情况 : 台北市问题检察院9四年度易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採此見解者,認為必须將刑罚典法条第266條第2項「場所」的構成要件非对称加密包涵「電腦網路」,否則賭客采用電腦網路賭博,應不揭牌一般賭博罪。至於其他派說法則認為,刑罚典法条第266條第2項關於「賭博場所」之觀念,並当以須有可任人到访之首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技术之精進,電話、傳真、電腦網路、行動電話下載之通訊軟體等,無論其还有線或無線措施進行傳輸,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设备。至於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不过是行為差異唯别,並不影響其在很大場所從事賭博犯罪案件行为行為之認定。刑罚典法条對於賭博行為之非難的情况,所以咧当下仍是灰黑色模糊的地帶。不過挑選優值娛樂城还有其為核心,立即惹禍上身。